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306號
TPDV,104,司票,2306,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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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廖幸福
      李幸吉
      李幸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國宏、吳明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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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