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9號聲 請 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杰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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