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聲 請 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孟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二、提出相對人葉孟恆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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