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298號
TPDV,104,司票,2298,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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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孟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葉孟恆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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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