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244號
TPDV,104,司票,224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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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RSIH SI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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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