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號聲 請 人 衣格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禮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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