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
、發票人、發票日應逐筆列出)。
二、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員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報案遺失
證明文件上記載之「員林汽車客運公司」不符。另查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均無此兩家公司名稱,請再陳明
正確之發票人名稱,是否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如是,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並更正報案遺失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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