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58號
TPDV,104,司催,258,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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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
  、發票人、發票日應逐筆列出)。
二、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員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報案遺失
  證明文件上記載之「員林汽車客運公司」不符。另查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均無此兩家公司名稱,請再陳明
  正確之發票人名稱,是否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如是,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並更正報案遺失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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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汽車客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