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謝孟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謝炎堯」;受款人欄記 載「空白」,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形式上觀 之即非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該裁 定於104 年1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