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22號
TPDV,104,司催,222,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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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
  聲請狀底蓋公司大小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安泰商業銀行 韓焦起」
  與聲請狀附表「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韓焦起」不符,如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如附表有誤,請更正附表。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0005800」與聲請狀附表
  「BA0005800」不符,請提出記載完整票據號碼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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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