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
聲請狀底蓋公司大小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安泰商業銀行 韓焦起」
與聲請狀附表「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韓焦起」不符,如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如附表有誤,請更正附表。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0005800」與聲請狀附表
「BA0005800」不符,請提出記載完整票據號碼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