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蕙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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