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65號
TPDV,104,司促,3965,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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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蕙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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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