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莎帆羅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