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69號
TPDV,104,司促,3869,20150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莎帆羅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莎帆羅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