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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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偉華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789 │0000000000│01月 09日 │ │點七四 │
│ │元 │533 │起 │ │ │
├──┼───┼─────┼──────┼──────┼───────┤
│ 002│新臺幣│呂偉華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0062 │0000000000│01月 09日 │ │點七九 │
│ │元 │53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緣相對人呂偉華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
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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