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87號
TPDV,104,司促,3787,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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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偉華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789 │0000000000│01月 09日  │      │點七四    │
│  │元  │533    │起     │      │       │
├──┼───┼─────┼──────┼──────┼───────┤
│ 002│新臺幣│呂偉華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0062 │0000000000│01月 09日  │      │點七九    │
│  │元  │53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緣相對人呂偉華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
  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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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