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16號
TPDV,104,司促,3716,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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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安
      周國民
      賴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80717元│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717元│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一、緣債務人周志安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
    國民、賴淑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
    筆(其中編號1~3 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4萬4,
    729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周志安於103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萬0,717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周國民賴淑宜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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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