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安
周國民
賴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80717元│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717元│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一、緣債務人周志安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
國民、賴淑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
筆(其中編號1~3 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4萬4,
729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周志安於103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萬0,717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周國民、賴淑宜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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