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3號
TPDV,104,司促,3453,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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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從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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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