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行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富強
一、債務人莊富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
拾捌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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