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18號
TPDV,104,司促,3418,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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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紀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廖燦昌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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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