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雷紀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廖燦昌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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