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7號
TPDV,104,司促,3367,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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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陳月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肇賢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許筱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陳月英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陳月英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肇賢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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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