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陳月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肇賢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許筱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陳月英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陳月英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肇賢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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