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8號
TPDV,104,司促,334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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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庚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惟檢附之支票發
  票人非債務人,請陳明對債務人為請求之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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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