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湯庚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本件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惟檢附之支票發 票人非債務人,請陳明對債務人為請求之請求權依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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