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33號
TPDV,104,司促,3333,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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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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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