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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