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緣債務人徐慶銘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
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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