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99號
TPDV,104,司促,3299,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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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維智
      黃梓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一﹞1.緣債務人黃維智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梓
      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
      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
      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於9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98學年度第二學期,金額
      共計為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整,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
      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黃維智自103年7月15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
     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104年2月5日已轉列催收
     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梓清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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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