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11號
TPDV,104,司促,3211,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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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緣債務人李金泉於民國92年03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54,855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8403元,自民國103年09月26日起至民
  國104年01月0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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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