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09號
TPDV,104,司促,3209,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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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榮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9735元 │月0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2268元 │1月2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緣債務人謝榮達於93年0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324,3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1546元,自民國96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
  96年11月01日止計算之。
  【信用卡】期前利息130818元,自民國96年12月22日起至民
  國104年01月20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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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