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榮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9735元 │月0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2268元 │1月2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緣債務人謝榮達於93年0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324,36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1546元,自民國96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
96年11月01日止計算之。
【信用卡】期前利息130818元,自民國96年12月22日起至民
國104年01月20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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