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70號
TPDV,104,司促,3170,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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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宏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緣相對人洪宏溪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6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64
  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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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