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33號
TPDV,104,司促,3133,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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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政治黃萬薤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萬薤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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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