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政治、黃萬薤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發票之買受人為文茗茶業行而非黃萬薤妹,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萬薤妹」或「黃萬薤妹即文 茗茶業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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