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33號
TPDV,104,司促,3133,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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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政治黃萬薤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發票之買受人為文茗茶業行而非黃萬薤妹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萬薤妹」或「黃萬薤妹即文
  茗茶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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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