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42號
TPDV,104,司促,3042,2015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麥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