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93號
TPDV,104,司促,2993,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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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一)緣相對人何維哲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8207元整自民國101年06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
  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8207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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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