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陳阿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系爭委託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故除逾法定年息6%計
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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