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18號
TPDV,104,司促,2918,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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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務人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
  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及固網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
  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6
  408 元,專案補償款106664元,共計新臺幣153072元未作繳
  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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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