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務人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
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及固網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
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6
408 元,專案補償款106664元,共計新臺幣153072元未作繳
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
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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