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鄭煌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偉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