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91號
TPDV,104,司促,2891,20150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煌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偉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