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80號
TPDV,104,司促,2880,20150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
  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