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9號
TPDV,104,司促,2879,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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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俞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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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