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禾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項變更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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