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秋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壹仟肆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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