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54號
TPDV,104,司促,2854,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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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秋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壹仟肆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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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