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麟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麟峰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3,565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
幣4 3,146 元整( 2008/8/7-2015/1/22按19.89%)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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