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4號
TPDV,104,司促,2824,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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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高麟輝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8,09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62,322元整( 2008/7/19-2015/1/22 按1
   9.89%)。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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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