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洪春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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