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蓁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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