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0號
TPDV,104,司促,260,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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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林俊寬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聲請人請求其連帶清
  償,不應准許,是故聲請人對林俊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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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