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林俊寬非系爭買賣合約書之當事人,聲請人請求其連帶清
償,不應准許,是故聲請人對林俊寬個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