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其中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