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8號
TPDV,104,司促,2578,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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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其中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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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