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梅吉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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