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8號
TPDV,104,司促,2528,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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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 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楊秒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
  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28,45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41,5 83 元整( 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1 月23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算) 。( 三) 逾期費用:新
  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
  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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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