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 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楊秒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
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28,45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41,5 83 元整( 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1 月23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算) 。( 三) 逾期費用:新
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
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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