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富妹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5,462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0,6
76元整。(自96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1月20日止)((三)逾期
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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