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東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蕎齊(原名鄒秀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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