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