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35號
TPDV,104,司促,2135,201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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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
  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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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