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2號
TPDV,104,司促,1662,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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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金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白象山金源禪寺
法定代理人 林長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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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