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金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白象山金源禪寺
法定代理人 林長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