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5號
TPDV,104,司促,1425,201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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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 樺(原名鍾一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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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