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64號
TPDV,103,重訴,664,20150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陳長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月間給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捌萬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