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797號
TPDV,103,訴,4797,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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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7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簡航新  原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計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5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前揭規定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日期原列「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嗣於本院104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逾期超 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其先後之聲明請求 內容並無所異,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 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睛奇公司),於民國邀 同訴外人魯思詩詹軒文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借款期限自102 年6 月 10日起至105 年6 月10日止,約定利率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 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12%合計為年利率4.50%機動 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應以未繳當時 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 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詎睛奇公司於103 年5 月10日後即未再繳付本息,尚 欠本金212 萬5832元及自103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4.5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經原告催討無 效,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 條約定,睛奇公司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依約自應與訴外人睛奇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另被告於102 年9 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 103 年5 月14日起,上有消費本金14萬8822元未按期清償,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第22條規定,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方式,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18.98 %計算至清償日止。又因被告依據信用卡契約約定,未於原 告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原告自得依該約定收取 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900 元;另被告依約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 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與相關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信用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授信資料查詢單、信用卡帳單、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572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
合計 23,922元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週年│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利率%) │ │
├──┼──────┼──────┼─────┼───────────────┤
│ │ │自民國103年5│ 4.50% │自民國103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
│ 1 │2,125,832元 │月10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 │償日止 │ │利率0.45%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按週年利率0.9 %計算。 │
├──┼──────┼──────┼─────┼───────────────┤
│ │ │自民國103年5│ 18.98% │新臺幣900元 │
│ 2 │148,822元 │月14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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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