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宋元虎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蒂華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叁拾壹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被告史蒂華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A部分(面積6.97平方公尺)之 雨遮,及同段161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部分(面積39.91平方 公尺)之雨遮、洗衣機及其他地上物移除,將占用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查系爭土地103年度之公告現 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4500元,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為114萬8560元(24,500元/㎡×(6.97+39.91 )㎡=1,14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原告 前於103年7月15日繳納1萬9216元,溢繳6831元(19,216- 12,385=6,831),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原 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